在受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時,一客戶背書時誤再下一手加蓋成自己的印鑒,被背書人未填寫,這算是重復背書嗎?是否需要將被背書人欄補齊?補的話是否就寫自己單位的名稱?
對此,小編特地整理了背書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各大票友得心得體驗,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對廣大票友的問題帶來幫助。
背書常見的問題
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從中可以看出,簽章和背書人名稱屬絕對記載事項,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但是在具體的業務經辦中,時常出現背書人簽章和記載錯誤的現象,造成背書不連續,影響票據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簽章錯誤。
(1)首先是單位簽章錯誤?!掇k法》第十一條規定: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在受理票據時,時常出現有的單位加蓋“營業用章”、“工程專用章”甚至“發票專用章”的現象。
(2)其次是銀行簽章錯誤?!掇k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簽章。然而,有的誤蓋財務專用章,或者誤蓋單位公章,甚至業務公章。
(3)辦理商業匯票貼現后,到期前貼現行通過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兌行收款,本應加蓋結算專用章而誤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業務公章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2.被背書人記載錯誤。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已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背書記載錯誤有幾種情況:
(1)一種是將被背書人名稱寫成了背書人名稱,似乎是背書人自己對自己轉讓。背書的前手和后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
例如:A轉讓給B,而在后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鑒,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另一種是被背書人簡寫過于簡單?!掇k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銀行在受理票據時,原則上要求單位填寫單位全稱,尤其是在商業票據貼現時。而單位卻按自身主觀臆斷,隨意填寫單位簡稱或者單位在本地的習慣性簡稱。這些都造成了票據背書不連續。
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蛘逜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鑒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日期錯誤。從《辦法》第二十九條可以看出,背書日期為任意記載事項,即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但是,一些單位在記載背書日期時,出現了不合邏輯的情況。如后手背書人記載的背書日期在前手背書人的背書日期之前,出現明顯的邏輯錯誤,造成背書不連續。
(4)粘單使用錯誤,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范或不蓋騎縫章?!掇k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時常出現不是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簽章,而是粘單上第一記載人的前手在簽章,造成票據背書不連續。
3.委托收款錯誤。
(1)多處委托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樣。
(2)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委托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范。
4.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托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
問題解決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庇纱丝梢?,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后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于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以上方案簡稱:加蓋+補證明
野路子:粘單截單,掃描騎縫章刻套章再蓋上,如此執行,托收沒問題,到期關注背書是否連續,中間的背書沒有底卡沒法驗證
其他方案:質押了,再開票
2、委托收款錯誤。
屬于如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于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托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后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后,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托銀行收款。
總的來說,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主要有以下兩種補救方法:
一、銀行承兌匯票追索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向其前手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但追索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并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銀行承兌匯票救濟
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追索權,因此喪失對該匯票的票據權利。但你依然合法享有民事權利。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你可以非票據權利糾紛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